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曾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61号罪犯曾霞,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7日作出(2005)平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9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核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平刑初字第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曾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05年5月18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曾霞在执行期间,2007年7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曾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曾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曾霞、吕强申自2000年相识后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后,曾向丈夫赵某某提出离婚,遭拒绝,便产生杀人之念。2001年8月21日晚,曾霞将毒鼠强投入赵某某的茶杯中,待赵喝下中毒后,趁机将其推倒在住室床柜中,逃离现场,赵某某中毒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曾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某某、秦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曾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