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重庆华义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井关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众全农机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义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井关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众全农机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161号原告重庆华义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七社(净龙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2206110-7。法定代表人黄健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浩然,重庆尚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芳,重庆尚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井关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马鞍居委十组(工业园区G幢5楼),组织机构代码67101173-9。法定代表人杨家荣。被告重庆众全农机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2号重庆国际五金机电城,组织机构代码77848009-2。法定代表人何昌城。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穆川,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玉男,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义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井关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众全农机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义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义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义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重庆华义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