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许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2014年12月3日因吸毒被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看守所。辩护人高飞,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决定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高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同事董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麦墩村公司餐厅院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许某某持刀捅伤董某某的腹部。经法医鉴定,董某某右上腹壁穿透伤,伤情为轻伤二级;董某某右上腹及左肩前有创口形成,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查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刑事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许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同事董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麦墩村公司餐厅院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许某某持水果刀捅伤董某某的腹部。经法医鉴定,董某某右上腹壁穿透伤,伤情为轻伤二级;董某某右上腹及左肩前有创口形成,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一次性赔偿了董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已全部履行。董某某对被告人许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证人张某某、杨某、孙某某、孙某的证言,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向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对被告人许某某进行了判前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如对许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不会对其家庭和所在社区造成不利影响,同意对许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无重新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随案移交的水果刀1把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存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车邦国审 判 员 耿玉奎人民陪审员 章志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