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小敏与陈亮、赵明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敏,陈亮,赵明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拟稿时间核稿意见打印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214-2号申请执行人赵小敏。委托代理人黄远伸。被执行人陈亮。被执行人赵明方。申请执行人赵小敏与被执行人陈亮、赵明方民事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小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本金人民1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845元,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亮、赵明方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026383.4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林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春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