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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山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津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津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山商初字第338号原告天津市滨津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立新园林场内。法定代表人刘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泽新,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宝源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赵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重亮,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烟台市华盛工业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津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滨津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津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津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爱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