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673号原告赵某某,住涿州市。被���赵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娄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