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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太民诉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华凤霞与无锡市超越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凤霞,无锡市超越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诉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华凤霞。被申请人无锡市超越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孔金娣。申请人华凤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华凤霞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超越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华凤霞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超越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被申请人无锡市超越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华凤霞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刚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