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汪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葛立新代理审判员  刘明月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靳诗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