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662号原告刚某。被告张某。原告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礼奇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查明,2015年1月12日经新沂市中医院检查,被告张某已怀孕2月。本院认为,被告张某现怀孕期间,依法男方即原告不得提出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刚某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40元,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礼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敬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