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欧阳仁腾与覃事辉、曾广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仁腾,覃事辉,曾广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仁腾,女,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覃事辉,女,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曾广锡,男,土家族,教师,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仁腾与被执行人覃事辉、曾广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覃事辉外出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曾广锡名下存款进行分配后,覃事辉、曾广锡暂无其他个人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仁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欧阳仁腾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7185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债权742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覃事辉、曾广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欧阳仁腾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自力审判员 唐石虎审判员 冉成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覃自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