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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仙刑执字第1号罪犯李某某,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2014年4月18日,本院作出了(2014)仙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新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仙游县司法局于2015年1月23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李新勇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仙游县司法局书面建议称,2014年10月13日起,社区矫正人员李某某不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社区服务以及书面汇报,脱离监管;2014年11月5日,又因吸毒被仙游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22日至今,经多次多方查找均未能找到,现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据此,建议对该社区矫正人员李某某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后于2014年4月18日被本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即因本案已被先行羁押58日。2014年4月29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止。罪犯李某某到仙游县司法局报到后,自2014年10月8日开始不再参加该局组织的集中教育、社区服务以及书面汇报活动;又于2014年11月6日因吸食冰毒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期自2014年11月6日至2014年11月21日止);自2014年11月22日至今,该局曾组织人员到处走访查找,但均未能找到。目前,罪犯李某某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仙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度尾镇社区矫正社区服务签到表、集中教育签到表、定位手机系统记录、仙游县司法局走访谈话笔录、证明材料、请求协助查找函、撤销缓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其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机关仙游县司法局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撤销其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仙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李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李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五十八日,予以折抵)。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耀海人民陪审员  王国全人民陪审员  卢实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蔡雅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