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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郑进发与被告黄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进发,黄耀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64号原告郑进发,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昭鸿,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耀斌,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进发与被告黄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进发与被告黄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进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郑进发负担。审判员  谢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卢小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