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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18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3-1846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娜,孙雁冰,沈滋状,刘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846-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理事长。被执行人沈娜。被执行人孙雁冰。被执行人沈滋状。被执行人刘延胜。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沈娜、孙雁冰、沈滋状、刘延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2)川商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沈娜、孙雁冰、沈滋状、刘延胜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1月23日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商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亚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