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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程建章与上海尼仕达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建章;上海尼仕达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360号原告程建章。委托代理人黄丽媛,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彦,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尼仕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倪小平。委托代理人吴景贵,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程建章诉被告上海尼仕达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尼仕达家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购货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有效,现原告程建章经常居住地属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上海尼仕达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尼仕达家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尼仕达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