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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宗华诉被申请人刘志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宗华,刘志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刘宗华,男,23周岁。被申请人刘志宝,男,29周岁。申请人刘宗华诉刘志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刘志宝肇事车辆,牌照号为黑GN15**号出租车。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刘朝明名下的,位于城子河区中心办事处兴城小区A7号楼2-603号房屋,房权证为鸡西市房权证城子河区字第C2013022**号,建筑面积70.87平方米私有房产一处作为损害赔偿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刘志宝名下黑GN15**号的车籍。2、查封刘朝明所有的位于城子河区中心办事处兴城小区A7号楼2-603号,房权证为鸡西市房权证城子河区字第C2013022**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主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