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遵礼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遵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1771号罪犯孙遵礼,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捕前务农,现在金堂监狱服刑。广汉市人民法院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广汉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遵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国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405元。宣判后,该犯提起上诉,2012年5月14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德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2012年7月2日,送入金堂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遵礼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6.5分。另查明,罪犯孙遵礼被处民事赔偿71405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遵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遵礼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人员陪审员马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