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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赵秀叶、赵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叶,赵晨,赵娟,闫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赵秀叶,女,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赵晨,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赵娟,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闫文亮,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崇礼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闫文亮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赵登武(已故)借款本息人民币377200,但其未能在执行期间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主持执行调解,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被执行人闫文亮名下的位于张家口市××路××小区××室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以本该住宅为抵押的贷款186751.56元(工商银行崇礼支行)由申请执行人赵秀叶、赵晨、赵娟负责偿还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闫文亮所有的张家口市崇礼县裕兴路瑞福小区3-501室作价596751.5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赵秀叶、赵晨、赵娟抵偿其债务本息人民币410000元,以该房屋作抵押的工商银行崇礼支行贷款186751.56元由申请人赵秀叶、赵晨、赵娟负责偿还。二、申请执行人赵秀叶、赵晨、赵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海审 判 员  肖丽丽代理审判员  张雁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润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