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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姚治财盗窃罪,姚治财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治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313号罪犯姚治财。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2007)开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姚治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月31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5月9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0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3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3年4月获监狱奖励30分,2013年12月获监狱奖励30分,获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姚治财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v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