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榆捷寻衅滋事罪,张榆捷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榆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542号罪犯张榆捷。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罪犯张榆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3)桃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榆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未执行完毕的管制十一个月十四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管制十一个月十四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8月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五年七月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张榆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47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张榆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榆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榆捷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