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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耿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徐志波与倪前龙、倪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波,倪前龙,倪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耿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徐志波,居民。委托代理人顾卫国。被告倪前龙,居民。被告倪衡,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波诉被告倪前龙、倪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徐志波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劲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