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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冯和明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198号罪犯冯和明,河北省曲阳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曲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和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和明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和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