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住肇庆市端州区,刑拘前在肇庆市某某食品厂工作。因本案于2014年12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林开平,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怡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林开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利,于2013年6月开始,在肇庆市端州区的家中,以收受参赌人员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获利约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2月9日23时许,公安机关抓获黄某某及参赌人员冼某雄,并当场查获黄某某用于接受参赌人员赌博投注的手机及记录了22名参赌人员投注情况的记账单据一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建议判处其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冼某雄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投注记账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确有理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用于接受投注的四台手机是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确定。已缴罚金六千元,剩余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依法扣押的手机四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粉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少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