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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许传亭与杨秀春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传亭,杨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许传亭,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杨秀春,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许传亭与被执行人杨秀春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子女抚养费5775元。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秀春履行义务交款5775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杨秀春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子女抚养费(2014年3月-12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徐付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德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