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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立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青海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华融集团、青海天益矿产开发有限公司、XX信与余林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撤回上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青海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华融集团,青海天益矿产开发有限公司,XX信,余林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立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信,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平,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本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华融集团。法定代表人XX信,集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平,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本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天益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平,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本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信,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系青海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华融集团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张卫平,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本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林涛,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婷,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海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华融集团、青海天益矿产开发有限公司、XX信因与被上诉人余林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0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青海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华融集团、青海天益矿产开发有限公司、XX信在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未向我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我院提出办理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上诉人青海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华融集团、青海天益矿产开发有限公司、XX信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旦正措审判员 姜晓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雅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