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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衡正英与被告重庆中航万科峻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正英,重庆中航万科峻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53号原告:衡正英,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中航万科峻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南桥寺长五间88号。法定代表人:肖临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衡正英诉重庆中航万科峻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衡正英七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后,衡正英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建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