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成民初字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廷屹与石振兴、周龙凯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屹,石振兴,周龙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成民初字86-1号原告刘廷屹,男,住荣成市。被告石振兴,男,住荣成市。被告周龙凯,男,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石振兴名下鲁KEX**号车辆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石振兴名下鲁KEX**号北京现代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