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淑娟与佛山市南海区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娟,佛山市南海区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61号原告王淑娟,女,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代理人向左林。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东。委托代理人麦慧莉、王海菊。原告王淑娟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娟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娟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9.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桂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