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2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袁×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819号原告袁×,女,1993年3月5日出生。被告陈×,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自愿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袁×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英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