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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2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袁×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819号原告袁×,女,1993年3月5日出生。被告陈×,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自愿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袁×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英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