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钟艳萍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艳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095号罪犯钟艳萍,女,1967年6月9日出生于广西省那坡县,壮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艳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闽刑复字第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刑事判决,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以(2008)闽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8月18日以(2010)闽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以(2012)榕刑执字75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艳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艳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钟艳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钟艳萍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钟艳萍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艳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