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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山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仁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民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34970.89元(含执行费57115.0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喜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