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浔执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丽燕、刘彩英、张棋钧、张晶铃与被执行人张健滔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燕,刘彩英,张棋钧,张晶铃,张健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206-3号申请执行人李丽燕。申请执行人刘彩英。申请执行人张棋钧。法定代理人李丽燕。(系张棋钧母亲)申请执行人张晶铃。法定代理人李丽燕。(系张晶铃母亲)被执行人张健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燕、刘彩英、张棋钧、张晶铃与被执行人张健滔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的(2013)浔民初字第408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健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丽燕、刘彩英、张棋钧、张晶铃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浔执字第206号执行案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张健滔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依法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已收到了本院的委托执行函及有关委托执行材料,回执已寄回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执字第206号执行案作委托执行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