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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毛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凌海刑初字第0004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男,1954年2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凌海市公安局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凌海市看守所。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1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福存、刘扬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7日18时40分,毛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凌海市西八千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八千乡路口处时,超越前方同向行驶向左转弯李某乙驾驶的小刀牌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毛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毛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18时40分,毛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凌海市西八千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八千乡路口处时,超越前方同向行驶向左转弯李某乙驾驶的小刀牌电动车时相撞,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毛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毛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周某某报警电话后,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经审讯,被告人毛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接到电话称其哥哥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3、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李某乙符合外力作用在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致死。4、人体血中乙醇检测报告单,证实所送检的毛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含量。5、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案件相关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毛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乙承担次要责任。7、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证明,证实李某乙因交通肇事而死亡。8、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毛某某于1954年2月2日出生、其不具有驾驶资质的事实。9、诊断书,证实毛某某因本案受伤住院的事实。10、收据三张,证实被害人家属因本案所花费的部分经济损失的情况。11、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7日18时40分,其驾驶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处,其看见前面十米有一台电动车与其同向行驶,其想从电动车左侧超车,突然电动车左转弯,其与电动车相撞的事实。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毛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乙家属人民币12万元,此款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毛某某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无驾驶该车辆资格而驾驶,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能够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对被告人毛某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毛某某认罪、悔罪,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冬梅代理审判员  许 冰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