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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文国、李淑芳与杨学勇、杨文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国,李淑芳,杨学勇,杨文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国,1977年11月29日,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淑芳。被执行人:杨学勇。被执行人:杨文营。申请执行人杨文国、李淑芳与被执行人杨学勇、杨文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1)阳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学勇、杨文营在银行的存款3500元。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田立强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