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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84号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碧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碧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84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46628-1。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被告何碧芳,女,1951年2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碧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友好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碧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伟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洁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