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沟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文光与徐泽武、李先强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沟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赵文龙,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被告徐泽武,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先强,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龙与被告徐泽武、李先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已自行调解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广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