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叶娟与尹肖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娟,尹肖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叶娟。委托代理人常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佳倩(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肖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原告叶娟与被告尹肖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尹肖月其户籍所在地是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牌楼街葛洪路凯乐花园1单元902房,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冰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