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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韩文胜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文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294号罪犯韩文胜,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00)第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韩文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3年4月1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月18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文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文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文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韩文胜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文胜准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