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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执裁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培强申请执行张军亮、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强,张军亮,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执裁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张培强,男。被执行人张军亮,男。被执行人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亮,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张洪亮,男。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洪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张培强申请执行张军亮、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时,担保人张洪亮以其名下财产提供担保,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经当事人和解协议确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哲审判员 王立珂审判员 吴遂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