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02张立松与曾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松,曾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7-1号原告:张立松,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李盛武,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湘雯,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小玲,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原告张立松诉被告曾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诉前保全费2534元,共4714元,由原告张立松负担。审 判 长 陈 玲代理审判员 车燕茹人民陪审员 林 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晋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