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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县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刑初字第00033号公诉机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女,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阜县检公刑诉(2014)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艳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上旬至9月23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多次到阜蒙县衣世界服装批发城盗窃衣物。2014年9月23日12时,被告人韩某某再次在阜蒙县衣世界服装批发城实施盗窃时,被商场经理及店员当场抓获。经阜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衣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16.5元。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上旬至9月23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先后五次到阜蒙县衣世界服装批发城盗窃衣物。2014年9月23日12时,被告人韩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指甲刀、钳子再次在阜蒙县衣世界服装批发城实施盗窃时,被商场经理及店员当场抓获。经阜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衣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16.5元。被告人韩某某已将所盗赃物返还失主衣世界服装批发城和千色服装超市负责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捕经过、证人证言、价格认证结论书、监控录像光盘、起赃笔录、退赃笔录、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返还全部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指甲刀一个、钳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义审 判 员  李博人民陪审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