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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明虎与崔明虎、孙志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明虎,孙志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246-1号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杨世雄,该社理事长。住所地定兴县开发区华建路18号。委托代理人井洪水,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贤寓信用社主任。被告崔明虎,农民。被告孙志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明虎、孙志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韩春玲审 判 员  刘俊锋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晨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