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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刑终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桂某某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终字第00079号原公诉机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桂某某,男,汉族,1955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滁州市琅琊区科学技术局主任科员,户籍地滁州市琅琊区,住滁州市琅琊区。被告人桂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朱定祎,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桂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琅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桂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维安代理审判员  邓见阁代理审判员  隋鸿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汪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