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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梁田与中车集团沈阳汽车车桥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田,中车集团沈阳汽车车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409号原告:梁田,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系中车集团沈阳汽车车桥制造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现住址不详。被告:中车集团沈阳汽车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汇路22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483450-0。法定代表人:孙毓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欣,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中车集团沈阳汽车车桥制造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于2014年1月12日受理原告梁田诉被告中车集团沈阳汽车车桥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田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田承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艺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