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永兴县支行与候继泽、朱常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永兴县支行,候继泽,朱常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永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君平。被执行人:候继泽,汉族,永兴县人。被执行人:朱常兰,汉族,永兴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笫5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候继泽在限期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兑现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候继泽在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候继泽在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0000.00元;候继泽在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55000.00元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