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苗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74号原告苗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英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