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533号原告牟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6日,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张亚东,达州市达川区管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2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有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兰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