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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533号原告牟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6日,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张亚东,达州市达川区管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2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有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兰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