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冯立明与刘继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立明,刘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冯立明,男,1959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刘继武,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在延吉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冯立明与被执行人刘继武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继武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