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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劳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小强诉焦作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强,焦作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劳初字第3号原告马小强,男,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焦作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号华融国际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荣保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保香,女,1991年出生,汉族,现住新乡市凤泉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旭,男,1988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受理原告马小强诉被告焦作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焦作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焦作市山阳区,本案应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并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和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均为焦作市山阳区站前路225号华融国际大厦19层6号,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焦作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