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临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红芬与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芬,高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90号原告:陈红芬。被告:高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芬诉被告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红芬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