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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一字第00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李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字第00421-1号原告: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传银,系产业园主任。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04月1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金民一初字第00418、004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李某某在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店支行的存款5181元,现被告李某某已经退缴了多领的土地补偿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某某在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店支行的存款5181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昌俊 来自: